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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栏为第三期,主题为:宪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事情,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定要求。要以宪法为基础运动准则,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包管宪法实施,增强宪法监督,弘扬宪法精神,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在中央人大事情集会上的讲话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集会通过的, 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1980年9月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集会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
1980年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首次全体集会,宣布正式建立;1982年4月28日,宪法修改草案全文宣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全民讨论至8月31日结束。
全民讨论宪法草案达4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加入人数之多、规模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在整个修改历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先后专门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经党中央原则同意的,每一稿又都经过充分发挥民主,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使宪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更完善。
1982年12月4日,几经修改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集会全体集会接纳无记名方法表决通过,加入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结果,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宪法修改从启动到出台,历时两年三个月。
新宪法既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品,又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和严格依法效劳有机统一的体现。这样制定出来的新宪法,理所虽然地受到了海内外的高度评价。全国人民普遍反应,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生长的历史经验,反应了全国人民的配合意志和基础利益,合乎国情,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恒久稳定的宪法。
新旧宪法比照
【中心小“贴士”】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现行宪法与上一版宪法比照,摘选重点修改部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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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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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 |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重生,艰苦斗争”前增写“贯彻新生长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生长,把我国建设成为茂盛、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生长,把我国建设成为茂盛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 | 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过失,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恒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基础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门路,坚持革新开放,不绝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生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长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生长理念,自力重生,艰苦斗争,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生长,把我国建设成为茂盛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 |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 | “在恒久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 修改为“在恒久的革命、建设、革新历程中”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 | “国家提倡爱祖国、恋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 修改为“国家提倡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提倡爱祖国、恋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提倡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提倡爱祖国、恋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阻挡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败思想。” |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当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当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 |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事情” | 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事情”。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事情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事情;取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取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执法划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免职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体代表。” |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凌驾两届。” |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划分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凌驾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执法划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事情,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事情。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爆发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卖力。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监察机关治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法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